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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3A段在每年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上,当其时在任董事中有三分之一须卸任,如当其时在任董事的人数并非3的倍数,则最接近三分之一的数目的董事须卸任。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3B段每年须卸任的董事为自上次选举以来在任最长时间的人,至于在同一日成为董事的人,则除非他们彼此间另有协议,否则须以抽签决定谁人卸任。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3C段卸任董事有资格再度当选。 (由1973年第92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4段董事会须于本会举行定期周年会员大会最少2星期前,公布获提名委员会选出的候选人名单。附加提名可由3名或多于3名会员提出,但该等被提名人的姓名,必须于进行选举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举行之日最少一星期前,送交总干事以作公布。 第14A段须设立一个提名委员会,就本会董事的选举选出候选人。委员会须由不少于5名而不多于7名成员组成,每年他们须于进行选举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举行之日最少30天前由各董事互选委任。 (由1992年第284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15段除上文所述有资格再度当选的卸任董事外,提名委员会可选出不多于10名年满20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资格的成员─ (a)拥有本会会籍; (b)对本会的目的抱有信念,愿意促进本会的福利; (c)愿意筹措支持经费,以分担本会的财政负担。第16段董事会的临时空缺由董事会填补,而如此获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为其前任人的未满任期。 第17段董事会须于每年的定期周年会员大会后的首次会议上,从本身的成员中委任主席、副主席、书记及司库各一名。主席及副主席须分别兼任本会会长及副会长之职。 第18段除8月外,董事会须举行定期月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5人。主席可酌情决定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第19段本会的管治归属董事会,董事会具有下列权力及职责─ (a)实践本宪章第2段所列的本会宗旨和目的; (b)执行本会的决定; (c)通过本会的活动计划; (d)采纳扩展本会的措施; (e)通过财政预算和监管本会的财政; (f)委任本会的干事和将其解职,以及规管各委员会; (g)取消行为不当或违反本会的条款或规例的会员的会籍; (h)在香港不同地区设立工区; (i)以本会受托人的身分,持有土地财产及其他不动产; (j)制定和公布与宪章并无抵触的规例,以管理本会各工区、部门及其他部分。第20段任何获会员大会通过的措施或决议如被董事会认为不切实可行或需要修改,则可交回会员大会再行考虑,但出席会员大会的与会者,可以过半数票推翻董事会的否决。 第21段本会的执行委员会由董事会的主席、副主席、书记及司库,连同工区委员会的主席及本会的总干事组成。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责须受本会的规例管限。 第IVA条─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21A段现设立一个由7名成员组成的资产管理委员会,当其时的在任会长为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而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由本会于会员大会中选出。 第21B段除会长外,委员会的成员须曾担任本会的会长或副会长或本会的董事合计不少于7年。 第21C段除会长外,以及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6年。 第21D段任期届满的成员有资格再度当选。 第21E段委员会具有下列权力及职责─ (a)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建议由本会作出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开支,而该项开支或该等开支合计涉及超逾委员会当其时和不时就任何交易所订定的款额(不少于港币$5000000),不论该项开支或该等开支是就购买、获取、投资、建造工程、捐赠、赞助或其他方面而作出的;及 (b)批准或不批准任何建议由本会就本会资产而作出的一项或多于一项处置,不论该项处置或该等处置是以批出、出售、租赁、租用、退回、交换、贷款、移转或其他方式作出,而所处置的本会资产价值合计超逾委员会当其时和不时订定的款额(不少于港币$5000000)。第21F段董事会除非事先获委员会批准,否则不得使本会承担任何款额超逾委员会当其时和不时订定的款额的开支或处置。 第21G段即使上文有相反规定,在当选的委员会首任成员中,2名成员获选任职直至在其选举后本会第二次周年会员大会的委员会成员选举完结为止,2名成员获选任职直至在其选举后本会第四次周年会员大会的委员会成员选举完结为止,而其余2名成员,则获选任职直至在其选举后本会第六次周年会员大会的委员会成员选举完结为止。 第21H段委员会的临时空缺须由董事会填补,而如此获委任的成员的任期为其前任人的未满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