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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IVA条由1992年第284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V条─常务委员会 第22段董事会可不时将其部分职责转授各委员会。 第23段每个委员会的主席须由本会的会长委任。 第24段每个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成员的任期及职责须由本会于会员大会上不时决定或由董事会不时决定: 但董事会的决定不得与本会于会员大会上的决定有所冲突。 (由1992年第284号法律公告代替) 第25段本会的会长及总干事为各个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VI条─干事 第26段干事须按照宪章及规例规定的原则和政策,处理本会的事务。 第27段干事的委任及其职责须受本会的规例及其他规则规管。 第VII条─工区 第28段居于香港的本会会员可在董事会的批准下,按照本会宪章组织工区。 第VIII条─修订 第29段除第2、3、4及7段外,本宪章可于根据第10段举行的任何会员大会上作出修订,但建议的修订须于举行下次会员大会最少一个月前,以书面送交总干事,以供董事会审核和公布,建议的修订亦须得到出席会员大会的成员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此外,经如此修订的宪章须获行政长官批准,上述修订方为有效。 (由1999年第32号第3条修订) 第IX条─引称 第30段本附表的内容可引称为中华基督教青年会宪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