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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7-23
【实施时间】 200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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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和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面的有效控制;
  
  (三)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四)预防和打击吸毒贩毒制毒、制假贩假、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邪教组织,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
  
  (五)加强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非法出入境人员的管理,严格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管理;
  
  (六)严格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和基层治保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的工作,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措施;
  
  (七)结合办案,处理来信来访,提出整改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机制和防范机制;
  
  (八)深入持久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开展维护国家、集体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教育;
  
  (九)做好防盗、防火及其他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
  
  (十)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
  
  (十一)预防青少年犯罪,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解各种民间纠纷,防止各类矛盾激化。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的职工、家属、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排查调处本单位内部或与单位有关的矛盾纠纷;
  
  (五)教育、管理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州、县、乡(镇)应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联防,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
  
  第十四条 村(居、牧)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注重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社和安全文明家庭;
  
  (二)加强对城乡居、村民的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教育,建立健全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调解各种民间纠纷;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开展村社联防、农牧户联防、民兵值勤等治安联防活动;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以及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五)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配合单位、家庭、学校做好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十五条 每个家庭应教育家庭成员遵纪守法,做到夫妻和睦,敬老爱幼,搞好邻里关系,树立文明家风,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家庭成员尤其是青少年子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其监护人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举报,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或提供线索,不得纵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辑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犯,应当举报或扭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牺牲的人员,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给予抚恤金。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符合公伤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伤对待。
  
  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误。
  
  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伤残人员的医疗、生产、补助、赔偿等费用作出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伤残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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