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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1-07-23
【实施时间】 2001-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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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失业人员,劳动、民政部门和主管单位应积极安置就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保护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州、县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要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晋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县、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评选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评选先进、授予模范荣誉称号和晋职晋级。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具体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检查评比一次,并适时召开会议,兑现奖惩,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荣誉称号或嘉奖: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疏导、调解矛盾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成绩突出的;
  
  (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履行的,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一票否决建议:
  
  (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六)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案件,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
  
  (七)对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
  
  (八)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六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接到提出申诉的30日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惩的审批权限:
  
  (一)奖励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奖励应以荣誉为主,辅以适当的物质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责;
  
  (二)处罚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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