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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颁布时间】 2001-07-22
【实施时间】 200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3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

[接上页]

  (三)鉴定人为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可以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解除聘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引起国家赔偿的,有关部门依法向错鉴责任人员追偿。
  
  其他司法鉴定人员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和其他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仲裁和行政执法中的鉴定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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