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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决定,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扩大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我省已被批准为扩大试点的省份之一,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的关心,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支持。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这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各地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借鉴芜湖市及利辛、灵璧、临泉、定远四县先行试点的经验,结合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精心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和方案,做到家喻户晓。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认真做好牵头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圆满成功。对试点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2005年6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精神,经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同意,省政府决定,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如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一、试点的范围、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试点范围 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二)试点目标 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出生性别比趋于正常。 2.引导广大干部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扩大试点原则 1.统一政策,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省统一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2.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有关款项。 3.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分别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并批准。 6.省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人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