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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农业、金融、宣传、监察、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如实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并协助核对。 民政部门负责如实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奖励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省人口计生委主任任组长,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省人口计生委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省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其成员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日常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建立相应领导和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 四、奖励扶助对象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我省各县(市、区)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五、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年审和退出程序 (一)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