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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为达到(a)段所指明之目的而设立一个教育委员会或类似的团体; (c)以院务委员会决定的方式,通知院务委员会关于其章程、规则或法团成立文件的修订或关于一般政策的决定,并以院务委员会指明的方式,向该委员会提交有关其活动的报告;及 (d)在专科学院的批准下,就不获本条例第3(3)(a)条所指的推荐的个案,订定有关覆核该等个案的条文。(2)未获专科学院的批准,禁止学院设立任何其他团体或把其他团体纳入该学院内。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8条院务委员会的选举 (1)只有专科学院的院士方有权担任职位、候选、提名他人竞选以及投票,但任何院士若已逾期超过一个月而尚未缴付其以院士身分须向专科学院缴付的款项,便没有该等权利。 (2)院务委员会的6名干事须由该委员会的成员提名及选出。 (3)本条例第9(2)(b)条所订的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须由全体院士提名及选出。 (4)除非提名是在一份载有候选院士签署的表格上作出,并获另2名院士签署支持,而且在该次选举指明的截止提名日期之前送交名誉秘书,否则提名即属无效。 (5)(a)选举须以邮递投票的方式进行。 (b)一份列载所有获提名担任任何指明或未指明职位的候选人及其提名人的名单,须以普通邮递或挂号邮递的方式,连同一张选票寄交每一名有权在选举中投票的院士。 (c)有权投票的院士的地址,须以依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15条载于宪报的为依据。 (d)在交回邮递选票的期限方面须容许14天时间,而在任何情况下,截止接受交回选票的日期须予指明。 (e)由专人交回的选票,只要符合选举进行期间所指明的规格,即可被接受。 (f)不论任何形式的选票,其副本均属无效。 (g)所有选举均须由名誉核数师点算;名誉核数师有绝对的酌情决定权,确定选票是否有效。(6)(a)在过渡期间内,院务委员会的成员为选举6名干事所作的提名,须于选举日期之前至少21天开始作出,并于选举日期之前7天截止;选举日期须设定于过渡期间内,而选举结果须于第一届周年大会上宣布。 (b)在过渡期间之后,提名须于邮递投票进行之前至少3个月开始作出,并于邮递投票进行之前1个月截止,而选举结果须于下一届周年大会上宣布。 (c)如票数出现均等的情况,投票结果须以另一邮递投票决定。(7)(a)就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而言,任何单一间学院属下当选院务委员的成员,不得超过一名。 (b)就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的候选人提名,须于以邮递方式送达选票之前至少3个月开始作出,并于以邮递方式送达选票之前1个月截止,而选举结果须于下一届周年大会上宣布。 (c)在过渡期间内,院务委员会可于第一届周年大会之后,决定就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举行选举。 (d)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至少有半数必须于提名时已出任院士不少于5年,但这项规定于过渡期间之后的首5年内并不适用。 (e)如邮递投票出现票数均等的情况,投票结果须以在周年大会上亲自投票的方式决定,而选举结果乃于该周年大会上宣布;透过代表投票无效。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9条院务委员任期 (1)干事及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当然委员除外)的任期为2年。 (2)专科学院主席的职位最多只可连续2任。 (3)(由2002年第125号法律公告废除) (4)任何院士在其一生之中不得出任院务委员超过12年,但以院务委员身分担任上一届主席的服务年资,并不计算在内。 (5)任何院务委员在任何年度内服务182天或少于182天的任期,并不计算在内,而在任何年度内服务超过182天,则算作一年服务年资。 (6)(a)院务委员可向名誉秘书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在院务委员会之职。 (b)在上述情况下,或当有空缺出现时,院务委员会有权委任另一人填补该空缺或让该职位悬空,直至下一届周年大会举行为止。(7)任何人士不得在院务委员会同时担任超过一个职位,而干事或经选举产生的院务委员尤其不得同时担任学院主席的职位。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10条名册 (1)名誉秘书须备存一本院士名册。 (2)每一名当其时身为院士的人士的姓名,均须以院务委员会所指示的方式记入名册内。 (3)在院务委员会所规定的合理条件的规限下,名册须公开让任何院士查阅。 (4)院务委员会可酌情决定,允许公众阅读名册的内容。 (5)如任何院士退出院籍、或其院籍被终止、或丧失其院籍,其姓名须从名册内删除,但如获得院务委员会批准,可恢复院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