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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11条教育委员会 (1)除非院务委员会另作决定,否则教育委员会的职能乃如下所述─ (a)统筹及监察各学院的大学以上程度的教育及训练计划,以及延续医学教育计划,以确保该等计划符合专科学院所制定的标准; (b)确保考试筹办及举行得当;及 (c)就专科学院的教育及训练政策,以及就任何其他与大学以上程度的教育及训练及延续医学教育有关的事宜,向院务委员会提供意见。(2)教育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专科学院教育及考试事务副主席,并由其出任教育委员会主席之职; (b)每间学院属下的教育委员会的主席或具同等地位的人,或其代表(如该人缺席); (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ba)由香港医务委员会提名的代表一名; (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bb)医院管理局行政总监,或其代表(如总监缺席); (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bc)生署署长,或其代表(如署长缺席); (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bd)香港大学医学院院长,或其代表(如院长缺席); (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be)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院长,或其代表(如院长缺席);及 (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c)委员会不时额外委任的人士。(3)(a)委员(额外委任的委员除外)只要一直担任第(2)款所指的机构的职务或一直以该等机构的代表身分行事,其任期即持续。 (1996年第413号法律公告) (b)额外委任的委员的任期由委员会决定。 (c)空缺须由有关学院属下的教育委员会的署理主席填补。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12条其他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可不时设立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委员会,并决定该等委员会的组织、职能及任期。 (1994年制定) 第419B章 第13条权力的转授 院务委员会可将其权力及职能转授予教育委员会或其不时设立的其他委员会,并就该等职能及权力的限制及规管订定条文。 (1994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