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i)"HKSAR GOVERNMENT HEALTH WARNING" 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大楷11点 Univers 粗体字("mg" 除外)印出;及 (ii)健康忠告的其余部分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大楷22点 Univers 粗体字印出。 (b)就在装有任何数量香烟的香烟包的零售盛器上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中文版本而言─ (i)“特区政府忠告市民”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12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出;及 (ii)健康忠告的其余部分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以26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出。(c)载有(a)或(b)段所提述的忠告及说明的范围的面积须为100毫米 x 48毫米。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5)载有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范围须呈长方形(如附表所示),而该范围的四边及四边的任何界线,均不得触及该范围内的任何字母或文字。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6)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 (a)不得在横过封包或盛器的开口部位出现,亦不得在封包上任何于封包拆开后会被除掉的部位出现;及 (b)不得以被任何贴于封包、封包的封套、盛器或盛器的封套的东西遮盖的方式出现。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6A)凡封包或零售盛器呈圆柱体形,则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的英文版本须在该封包或盛器的盖上出现,而中文版本则须在该封包或盛器的弧形表面上出现。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7)如符合以下情况,香烟包及香烟包的零售盛器上须载有的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可印在牢固地贴于该等封包或盛器的标签上─ (a)该等封包或盛器为塑胶制并呈圆柱体形,或以金属制成; (b)香港海关关长在信纳以下两项后批准─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i)该等封包或盛器在香港或行将被带入香港的情况,令人不能合理预期在制造该等封包或盛器时印上健康忠告与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及 (ii)该项批准只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有需要,或只与某批托运的香烟有关。 (1983年第61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371B章 第4条(由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71B章 第4A条雪茄、烟斗烟草及香烟烟草 (1)第3(2)(b)(对第(7)款的提述除外)至(e)、(3)、(5)、(6)及(6A)条及附表第IIA部,适用于装有雪茄、烟斗烟草及香烟烟草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须载有的健康忠告,但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无须载有焦油量及尼古丁量说明。 (2)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须呈长方形,其面积须占出现该忠告的表面的面积最少20%,但无论如何不得小于50毫米 x 24毫米。 (3)凡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面积为50毫米 x 24毫米,该忠告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须符合以下规定─ (a)就该忠告的英文版本而言,"HKSAR GOVERNMENT HEALTH WARNING" 须采用大楷6.5点 Univers 粗体字,而该忠告的其余部分须采用大楷11点 Univers 粗体字;及 (b)就该忠告的中文版本而言,“特区政府忠告市民”须采用7级华康中黑体字,而该忠告的其余部分须采用14级华康中黑体字。(4)凡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面积大于50毫米 x 24毫米,该忠告的范围、所使用的字母及文字均须参照第(2)及(3)款的规定而按比例加大。 (5)如雪茄是以支装形式售卖,载有健康忠告的范围的面积须为70毫米 x 30毫米。健康忠告须采用中英双语,英文版本须采用大楷9点 Univers 粗体字,而中文版本须采用9级华康中黑体字,印在装有雪茄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上面,而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须载有的健康忠告,须符合附表第IIB部所列格式。 (6)如海关关长信纳鉴于某些装有雪茄、烟斗烟草或香烟烟草的封包、盛器、圆柱体形盛器或封套在香港的情况或行将被带入香港的情况,令人不能合理预期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在制造时已印有健康忠告,则在海关关长的批准下,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上须载有的健康忠告,可印在牢固地贴于该等封包、盛器或封套的标签上。 (1999年第188号法律公告) 第371B章 第4B条餐馆标志 (1)本条例第6A条所规定─ (a)表示餐馆内设有不准吸烟的座位区的标志,须采用附表第V部格式A所示的式样; (b)表示餐馆内并不设有不准吸烟的座位区的标志,须采用附表第V部格式B所示的式样。(2)本条例第6A条所规定的标志─ (a)须为正方形,每边长度最少15厘米; (b)须具有清晰可阅的字母及文字; (c)字母及文字的颜色与印于其上的背景颜色须成对比; (d)(i)须采用英文Univers 粗体字印出;及 (ii)须采用中文中粗黑/粗黑体字印出;及(e)须予印制而字母及文字占该标志的面积不少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