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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强化对交通沿线和机场、码头、车站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对重点地区和部位要集中力量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危及行车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制假、贩假、倒卖车票等非法活动;依法从严处罚违章超车、超速、超载等行为,对超过核载人数20%的客运车辆,坚决执行卸客转运,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超载严重的货运车辆给予卸货或扣车等处罚;对辖区事故多发、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重点巡逻或定点管控;强化国道、省道和城市主要道路的交通管理工作,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交通设施检查维护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十六)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海事、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管理力度,使码头处于良好有序的状态,维持良好的水域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共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十七)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民工输入、输出集中的地区加强对企业的招工管理和劳动监管力度,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引导民工有序流动;严厉查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活动,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 (十八)气象部门要认真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为运输部门和企业提供准确的气象服务。信息产业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查处对民航地空通信造成干扰的台站,确保空运安全。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公安、交通和城监的支持协助下,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九)各运输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彻底检查投入营运的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客货兼顾”原则,保障节假日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及重点物资运输;并按明码标价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春运期间的客运价格。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运输部门清理站前广场和进出口通道,重点整治车站、码头前的流动摊点,坚决取缔在车站、机场、码头的占地经营,确保旅客进出通道、候车、候船和候机的良好环境。 (二十)各对外开放的客运口岸要加强联检力量,适时增设进出通道,加快验放速度,方便旅客出入境。 (二十一)新闻宣传单位要发挥宣传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抓住重点,扩大宣传,推介典型,弘扬正气,披露和批评不正之风,及时反映客流动态,提供春运疏导信息,并配合运输部门做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宣传工作,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文明服务 (二十二)运输单位要深入开展以“方便旅客,提供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输正点率,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增设售票网点,延长预售时间,开展客票联售、异地代售、往返联票等多种售票业务,对比较集中的民工、学生、旅游团体等客流,应设专项售票服务(如学生票、旅游、民工团体票),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车、专列输送。 (二十三)铁路部门要以人为本,及时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早公布春运信息和运输动态,做好车、站、场的服务及配套工作。 (二十四)民航部门要及时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因故发生飞机延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旅客作出解释,并为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宿等具体细致的安排。 (二十五)交通、旅游和城建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各客运企业司乘人员依法经营、严守操作规程,礼貌待客,文明行车的教育活动,做到规范化服务。 五、监督检查 (二十六)春运期间,各级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对各部门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七)春运期间,未经省(部)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准另设其它春运凭证;在国道和省道上不准超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增设检查站(卡)收费和罚款;各级物价部门要检查督促交通运输服务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物价政策。各级交通、公安、劳动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规范执法,严禁“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的“三乱”行为。 (二十八)春运结束后,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推荐省级春运工作先进单位,经省经贸委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