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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办[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不断增多,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突出问题。为妥善解决我省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问题的通知》(川委厅[2001]101号)精神,现就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按照有利于企业的改革、有利于党和国家有关老干部政策的落实、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和国家有关老干部工作政策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新机制。
  
  二、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办法
  
  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仍按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离休干部政策规定执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区分类别,区别对待”的办法,可采取依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企业主管部门接收管理或委托代管等多种形式:一是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企业要有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二是企业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或企业破产的,离休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同级政府确定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离休干部较多的管理部门或机构,需要增加离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的,按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管理经费可相应增加。
  
  离休干部管理关系发生变化时,原企业要主动与接收部门充分协商,妥善安排,做好衔接工作。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要移交给接收部门,以确保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实。企业党员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的交接,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的规定办理,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接收离休干部的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要重点抓好党支部班子建设,保证支部组织生活正常开展,保证老干部党支部活动场地、活动经费和学习资料的落实。
  
  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9]44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省级党政机关脱钩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省经贸委负责宏观指导,协调省机械、冶金、化工、流通、轻工、纺织、建材等7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做好其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及关闭、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由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驻成都市以外企业的离休干部,可委托当地相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省级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后转为非国有控股及关闭、破产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各部门已按川委厅[2001]101号文件调整了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关系的,可保留现行办法;对以前企业改制、破产后留在私营、民营等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要按上述规定变更管理关系。长期停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由同级政府参照本《意见》研究确定。
  
  三、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经费
  
  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离休干部管理经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筹集,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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