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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办[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关于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企业脱钩、改制后,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单位需要改变的,原企业要向接收管理部门一次性缴付5至10年的管理经费(包括省以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交通费补贴、管理费、特需费、体检费、健康休养费、住院护理费补贴、书报费、活动费、抚恤费等费用),纳入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案,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到接收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凡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的企业,要在移交前足额补交,所需经费从国有企业资产出让所得或清偿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四、尽快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厅字[2000]61号、川委厅[2001]101号文件和今年10月15日至16日中组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辽宁召开的全国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作座谈会精神,在2003年一季度前全面建立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尤其是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对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要督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在2003年春节前予以补发,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同级政府要帮助解决。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医药费单独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办理。
  
  五、加强对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广大企业离休干部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的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探索和建立企业离休干部各项待遇落实及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有效工作机制。要把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作为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到同步研究,同时上报,适时操作,即企业在研究改制、破产方案时要同步研究离休干部管理方案,离休干部的管理方案要与企业改制、破产方案同时上报审批。企业改制、破产方案已经审批,但未申报离休干部管理方案的,要尽快补报,切实把离休干部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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