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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试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试行意见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文件精神,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积极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进一步促进经营性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发展,大胆探索,又要把握好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坚持改制转企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经营性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原则上应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即使不能一次性退出的,也不宜再控股。同时,职工的原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要彻底转换,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市场化用工和分配制度。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改制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在制订改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要合理确定资产转让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绝不允许借改制、转制之名,以各种形式侵吞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坚持因事制宜、勇于创新的原则。在严格执行总的政策前提下,各单位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创新。根据单位的情况,自主选择改制的具体形式,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三、改制的目标、范围和主要形式
  
  1、改制的目标:2005年底以前,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原则上全部转为企业,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2、改制转企的对象:以经营为主体、盈利为目的的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
  
  3、改制的形式:对资产规模较大并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也可采取拍卖、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对无法正常经营的单位,在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的前提下,可以歇业、关闭。
  
  四、改制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事业单位改制时,应依法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产权不明晰的单位还应依法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报告由国资办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变动的,须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国有事业单位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述工作完成后,须向国资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事业单位改制时,其非经营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剥离后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委托管理。不良资产经审计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可按改制前一日应收账款余额提取5%以上的坏账准备金。
  
  3、事业单位改制时,允许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一定数额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提取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安置费按照改制前上月末在册职工人数的30%,人均2万元提取,由主管部门专户存储和发放。
  
  4、事业单位改制时,应对改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身份置换,解除或终止职工与改制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未被改制后企业录用的职工,一次性发给安置费,计发标准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工龄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工资。
  
  5、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改制前已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改制后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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