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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推进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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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标准,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执行,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7、事业单位改制中,职工工作年限计算至2002年12月31日止,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或满30年的,如本人自愿,经单位同意、由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
  
  少数有条件的单位,在单位自知资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各项应缴纳的费用后,也可办理提前退休。
  
  8、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职工提前离岗退养申请登记表,其离岗退养前的工资,经人事部门核准后,存入职工本人档案,作为退休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改制单位须继续为提前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提前离岗退养人员在提前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应低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前离岗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核定的标准计发养老金。计发标准:改制时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办法核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提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额。
  
  9、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改制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具体缴纳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在交清以上费用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退休费标准计发养老金。
  
  10、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或提前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以2002年12月31日为准。
  
  11、改制后退休的人员(不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或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调整标准按企业办法执行。
  
  12、事业单位改制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13、事业单位改制后,对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或提前退休人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可纳入所在社区管理;暂不能纳入社区管理的,仍由原主管部门或改制后单位托管,以后逐步纳入社区管理。
  
  14、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对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减免政策。
  
  15、事业单位改制后,应依法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
  
  16、事业单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具体参照《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文)精神办理。
  
  五、组织实施
  
  1、成立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体改办、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国资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总体改革规划,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研究协调解决事业单位改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应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要选择单位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市推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改制转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需改革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认真制订改制方案。方案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3、严格控制新设经营性事业单位。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成立经营性事业单位,现有经营性事业单位不准增加编制和调进新的人员。
  
  4、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县)可以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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