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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计生委、妇联、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省妇联、省残联2002年12月27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省有130万残疾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8万人。截至目前,通过实施各项康复项目,已使近20万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还有58万人急需康复服务。但是,由于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工作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投入不足,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康复工作的现状与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滞后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到2005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能够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在积极配合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重点康复项目的同时,大力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使康复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服务体系能自上而下地通过网络组织实施。
  
  1.组织管理网络
  
  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管理。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残疾人康复工作。
  
  2.技术指导网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要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3.康复服务网络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使残疾人得到便捷的康复服务。
  
  (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实行目标化管理。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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