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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205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3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地质灾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我区山多平地少,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由于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原因,我区地质灾害有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是加强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县为单元的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重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登记、建卡,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已经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县(市),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群测群防工作的经验,对已建好的群测群防网络系统要加强检查,确保网络正常工作。
  
  自治区和市(地)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站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
  
  三、加强基础调查,认真制定防治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基础调查与评价,摸清情况,排查隐患,认真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开展应急调查,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人为诱发的危险点和危害性大的高陡边坡、危岩等,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和防治规划工作。自治区、市(地)和重点县(市)要尽快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中,要以可靠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计划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农民住宅、学校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点上进行村镇建设和农民住宅、学校建设,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建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对因违反规定,诱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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