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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加强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编办《关于加强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市编办二00二年十二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区县文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建立社会文化事务的网络化管理机制。
  
  (二)按照决策与执行相协调的要求,改变区县行政执法机构分散设置的格局,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的区县文化行政执法队伍。
  
  (三)按照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调整市、区县两级的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赋予区县行政执法队伍更多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组建相对独立统一的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队伍
  
  (一)将区县文化委员会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起来,组建相对独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名称为“××区(县)文化委员会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区县文化执法队),负责本区县文化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区县文化执法队为区县文化委员会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对外以区县文化委员会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区县文化执法队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组建过程中,非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必须参加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录用,所需人员原则上不超过现有用于本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及事业编制总和。
  
  区县文化执法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编办规定。
  
  (三)区县文化执法队人员经费由区县财政全额拨款,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市、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队伍的职责分工
  
  (一)市文化领域行政执法队伍的主要职责。
  
  1.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属于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的行政处罚。
  
  2.市版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队伍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中规定的应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也可在条件成熟的区县文化执法队伍进行版权行政执法工作试点。
  
  3.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含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对涉及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对发生在国家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修缮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发生在考古发掘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地下埋藏区、文物经销单位及场所和基建工程中发现古墓葬及古遗址的重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
  
  (5)对发生在中央在京单位所属的博物馆和重要文物收藏单位及市属重要博物馆和重要文物收藏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市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指导、检查和监督区县文化执法工作。
  
  (二)区县文化执法队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除大案、要案和跨区域案件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应由省级(不含省级)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对涉及市级(不含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暂时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对发生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时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登记项目的古建筑修缮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地下埋藏区、文物经销单位及场所和基建工程中发现古墓葬及古遗址的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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