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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12-31
【实施时间】 2002-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关于加强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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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发生在除中央在京单位所属的博物馆和重要文物收藏单位及市属的重点博物馆和重要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其他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各区县政府或市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管辖区县文化执法队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建立市、区县文化领域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机制
  
  (一)赋予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区县文化执法队开展重大执法活动的职权,并适当充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力量。
  
  (二)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与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并依法参加市、区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文化领域行政执法活动。
  
  (三)建立文化领域行政执法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快市、区县文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市、区县及街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
  
  五、切实加强区县文化执法队的建设
  
  各区县文化执法队的组建工作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进行。试点工作于2003年3月底结束。
  
  (一)各区县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区县文化执法队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选配好区县文化执法队的领导班子,做好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协调好区县文化执法队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二)区县文化执法队要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市及区县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工作考核制度。
  
  (三)区县文化执法队实行罚款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的制度。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区县财政,不得规定罚款指标或者罚款提成,不得变相以收费或者罚没款返还等办法解决经费和人员待遇。
  
  (四)区县文化执法队使用统一行政执法证件和法律文书;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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