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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2]178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意见
  
  (省科技厅、省改革开放办、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91号)、《关于省电子技术研究所等6个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的通知》(闽科政〔200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省属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成工商注册的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内仍可按科研机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应进行资产评估,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三、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原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参照工业、办公用地性质,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作价出资额(股本金)按土地评估价全额确定,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科研机构。
  
  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经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余部分以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的方式注入改制后的科研机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按单位隶属关系,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优先安排用于该改制科研机构职工的安置费用等支出。
  
  改制后的科研机构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入股)、出租或抵押,但改变使用用途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其土地租金按土地评估价扣除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金额乘以土地还原率确定。土地租金由改制后的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缴纳。
  
  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所占有、使用的房产经评估作价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金。
  
  四、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按闽政办〔2002〕11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资产剥离后,对国家应承担的未缴纳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医疗费以及分流人员和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可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对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科研机构,也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折抵。改制涉及有关科研机构住房补贴、检测认证机构等遗留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办理。
  
  五、科研机构改制时应与职工变更或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改制后科研机构今后解除职工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不再保留原有国家职工身份。
  
  科研机构改制,可从国有净资产、出售国有股获得的资金或国有股收益中,按改制前职工总数每人以六年基本工资(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前一个月的标准)金额提留,建立经济补偿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付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职工改制前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应按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支付。
  
  自愿辞去公职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批准,可辞去公职,并由实行改制的科研机构一次性发给辞职费。辞职费按照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规定的标准确定。
  
  确无岗位安排的、用人单位未聘的,应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国家辞退规定的,予以辞退,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辞退费。
  
  对占编不在岗或在岗不入编的人员予以辞退或清退。
  
  合同制人员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解除,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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