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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劳社险管[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0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部署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当前要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我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省劳动保障厅从2003年起将对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组织检查和评估,有关评估内容见附件。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二年十二月)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实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对于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推动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加快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力争在2003年底前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转入社区,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管理服务模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市、区、街道(镇)或县(市)、街道(镇)多级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结合实际,可采取以下主要模式:
  
  (一)在大中城市和其它经济比较发达、社区管理比较规范的地区,在街道(镇)确立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工作机构,直接接收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并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向他们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在社区功能不完善、企业改制任务相对比较重、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内设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直接管理。
  
  (三)对距离城市市区较远、大中型企业相对集中的生活区,可委托主管单位(或企业)的退管机构,并将其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派出机构,要通过统一挂牌、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所属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服务。待条件具备后,再纳入社区管理。
  
  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在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之前,企业退休人员的原工作单位仍要继续关心本单位退休人员,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特别是未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要按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妥善处理基本养老金之外的非统筹费用。
  
  三、组织体系
  
  (一)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管部门。各地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所需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聘用若干名文化素质高、热心老年人服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人员(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具体从事本街道(镇)、社区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四、管理服务内容
  
  (一)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负责保管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掌握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四)协助企业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五)提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的相关服务;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七)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工作;
  
  (八)组织企业退休人员政治、文化学习,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公益活动;
  
  (九)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五、经费来源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办费、聘用人员经费等有关费用,由所在地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二)充分发挥各级管理服务机构在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作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代办费的来源和标准,具体由当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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