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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档次,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认真整改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视情节取消其本年度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并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三)年度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年度考核中被评为良好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提高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15%;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降低目标管理考核成绩的20%。 (四)将政务公开考核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和组织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市政府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区、县(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二)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能否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3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能否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4分) (一)是否制定了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政府部门是否落实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办法》规定的“九公开”内容,实行情况如何(8分); (三)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能否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考核(2分); (四)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12分) (一)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政报、新闻媒体、政府公众信息网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6分);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15分) (一)是否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了真公开(8分); (二)是否实行和落实了“首问负责制”和“AB角工作制”,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四)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高标准示范单位或基层联系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五、政务公开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1分) (一)是否开通并规范运行区、县(市)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2分); (二)是否建立了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5分); (三)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将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4分)。 六、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5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公开,运用是否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规定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1分)。 七、服务承诺践诺情况(8分) (一)是否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面向社会和服务对象进行了服务承诺(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