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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39N章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

[接上页]

  (1)任何食用动物饲养人如─
  
  (a)向任何食用动物贩商供应食用动物以供人食用;
  
  (b)供应食用动物予任何屠房;或
  
  (c)供应食用动物予任何零售或批发市场,而该动物的组织含有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该饲养人即属犯罪。
  
  (2)任何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供应予屠房或零售或批发市场的食用动物、或在屠房或零售或批发市场饲养的食用动物,而该动物的组织含有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该动物贩商即属犯罪。
  
  第139N章 第6条限制奶内存有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残余
  
  任何食用动物饲养人如向领有牌照奶场供应奶或由领有牌照奶场供应奶、或在领有牌照奶场内存有奶,而该等奶是来自其饲养的食用动物,而又含有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该饲养人即属犯罪。
  
  第139N章 第7条指明食用动物的识别
  
  (1)食用动物饲养人在将附表4第(1)栏内指明的食用动物供应给人食用前,须按照与这些动物相对列于第(2)栏内的规定,将这些动物加上标签或记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
  
  (2)除非指明食用动物已按照附表4加上标签或记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否则任何人不得携带或安排携带该动物进入任何屠房或批发市场。
  
  (3)任何人如─
  
  (a)在任何指明食用动物上标示或附加他明知是虚假的字母、记号、数目或其他识别;或
  
  (b)以任何方式促致、怂使、协助、教唆或以从犯身分犯有(a)段所指的罪行,即属犯罪。
  
  第139N章 第8条进口食用动物须附有证明书
  
  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任何人不得携带或安排携带任何食用动物进入香港─
  
  (a)该动物附有由出口来源地的合资格兽医当局发出的有效证明书,证明尽其所知,并无理由怀疑─
  
  (i)该动物含有违禁化学物;及
  
  (ii)该动物组织内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浓度超逾最高残余限量;及(b)(如属指明食用动物)该动物已按照附表4加上标签或记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
  
  第139N章 第9条暂停供应食用动物的命令
  
  (1)如署长接获政府分析员或其他来源的报告或资料,表示怀疑─
  
  (a)某食用动物含有违禁化学物;或
  
  (b)某食用动物组织内的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浓度超逾最高残余限量,署长可作出为期属合理地必要的暂停令,饬令供应该动物的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暂停供应其掌管的所有或部分食用动物。
  
  (2)凡本可根据第(1)款就某食用动物发出暂停令,而该动物在车辆、船只、飞机、街市或屠房内被发现,高级兽医官可随即销毁或没收该动物。
  
  (3)如─
  
  (a)某食用动物被怀疑含有并非违禁化学物或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物质;
  
  (b)来自政府分析员或其他来源的报告或资料显示该物质相当可能危害动物或人类的健康;及
  
  (c)作出有关暂停令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则署长可针对掌管该食用动物的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作出为期属合理地必要的暂停令。
  
  (4)署长如根据第(1)或(3)款作出暂停令,须随即以书面通知该令所针对的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视属何情况而定),并须述明作出该令的理由。
  
  第139N章 第10条收回食用动物的命令
  
  (1)凡就任何食用动物已作出有效的暂停令,署长可命令供应该动物的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立即撤回同一批动物中已供应的其他动物,并且以合理可能的方式,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取回这些已供应的动物。
  
  (2)根据第(1)款撤回或取回的食用动物,须以署长指示的方式处置。
  
  第139N章 第11条管有违禁化学物等
  
  (1)除第17(7)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饲养人管有或控制任何违禁化学物,即属犯罪。
  
  (2)除第17(8)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饲养人管有或控制含有或混杂任何违禁化学物的饲料,即属犯罪。
  
  (3)除第17(7)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管有或控制任何违禁化学物,即属犯罪。
  
  (4)除第17(8)条另有规定外,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管有或控制含有或混杂任何违禁化学物的饲料,即属犯罪。
  
  第139N章 第12条供应违禁化学物等
  
  (1)除第17(7)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向或要约向他知道是或有理由相信是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的人供应任何违禁化学物,即属犯罪。
  
  (2)任何人向或要约向他知道是或有理由相信是食用动物饲养人或食用动物贩商的人供应含有或混杂任何违禁化学物的饲料,即属犯罪。
  
  第139N章 第13条有关饲料的资料
  
  (1)任何人只有在提供第(2)款所列的资料并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供应或要约供应含有或混杂任何农业及兽医用化学物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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