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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由1994年第92号第19条修订) 第1132章 第17条大学教务会 第V部 教务会、学院及评议会 (由1994年第92号第20条代替) (1)现设立教务会(教务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以─ (a)策划、发展与维持大学提供的学术课程; (b)指示与规管大学内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c)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上课的事宜; (d)规管大学的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的考试; (e)决定大学的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荣誉学位及其他荣誉名衔除外)的颁授。(2)校董会可订立规程以决定关于教务会成员的事宜,以及教务会的程序。 (由1994年第92号第21条代替) 第1132章 第17A条学院等 (1)校董会可根据教务会的建议而设立学院及其他同等机构。 (2)学院由其院务会管理。 (3)校董会可订立规程以决定关于每间学院院务会成员的事宜。 (由1994年第92号第22条增补) 第1132章 第17B条评议会 现设立大学评议会,其章程以及关于其成员的事宜可由校董会订立的规程订定。 (由1994年第92号第22条增补) 第1132章 第17C条教务会及学院的委员会 教务会及学院院务会可设立委员会,并在符合规程的规定下,可决定关于委员会成员的事宜以及委员会的程序。 (由1994年第92号第22条增补) 第1132章 第18条(废除) 第VI部 报告及财政报表 (由1994年第92号第23条代替)(由1994年第92号第24条废除) 第1132章 第19条帐目 (1)大学须就所有收支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 (2)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大学须拟备该财政年度的大学收支结算表,以及在该财政年度最后一日的大学资产负债表。 (3)大学可订定某段期间为其财政年度。 (由1994年第92号第25条代替) 第1132章 第20条核数师 (1)大学须委任核数师。核数师有权随时取用大学的所有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并有权随时要求取得他们认为适当的关于上述财务纪录的资料及解释。 (2)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19(2)条拟备的各报表,并就该等报表向大学作出报告。 (由1994年第92号第26条修订) 第1132章 第21条向监督报告 大学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或在监督就个别年度所容许的较长期间终结之前,向监督呈交─ (a)一份大学校务报告; (b)根据第19(2)条拟备的各财政报表的副本;及 (c)一份根据第20(2)条作出的核数师报告的副本。 (由1994年第92号第27条代替) 第1132章 第21A条规程 第VIA部 规程 校董会可就大学的行政及本条例规定列入规程内的事宜订立规程。 (第VIA部由1994年第92号第28条增补) 第1132章 第22条(废除) 第VII部 一般规定 (由1994年第92号第29条废除) 第1132章 第23条未经授权而使用名称 (1)任何人不得─ (a)成立或组织伪称或显示本身是─ (i)大学或大学的任何分支或部分的公司、法人团体、商号或组织;或 (ii)与大学有任何形式的关连或联系的公司、法人团体、商号或组织;或(b)意图欺骗或误导他人而成立或组织以“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或“香港城市大学”命名的公司、法人团体、商号或组织,或以任何语文中与“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或“香港城市大学”的名称非常相近的名称命名的公司、法人团体、商号或组织,以致能欺骗或误导任何人相信该公司、法人团体、商号或组织是─ (i)大学或大学的任何分支或部分;或 (ii)与大学有任何形式的关连或联系,亦不得成为该公司、法人团体、商号或组织的董事、干事、筹办人或成员,或参与和其相关的工作。 (由1994年第92号第30条修订)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第1132章 第24条(废除) (由1994年第92号第31条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