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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发[2009]96号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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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九)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做出决策。
  
  (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完善纠错机制。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在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设定管理权限和行政相对人义务,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施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十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上报市政府备案,未经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实施。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上位法、上级文件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创新体制,加强管理,严格行政执法
  
  (十五)依法界定政府部门职责权限。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界定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机构和各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理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努力实现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职责权限的法定化。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总结完善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执法效率。改进行政征收方式,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认真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尽可能将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行“二集中、三到位”的运行模式,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方便办事群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十八) 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举报控告制度,畅通社会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权限,对新增加或者调整的法定职责必须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及案卷归档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对行政执法程序、步骤、文书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及时进行量化并予以公布,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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