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责令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考核列为对县(市、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底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三十二)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各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在推进本市、县(市、区)政府、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担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法律顾问等职责,为加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