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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北海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09〕42号)精神,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和渔船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油价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新增(更新)证件齐全有效的依法从事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北海市渔船所有人和渔业企业,以及经农业部批准并确认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业企业。 (二)补贴的条件 1.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以下简称“三证”),捕捞机动排筏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广西海洋渔业竹(木)排、筏专用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或自治区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 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 (三)下列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1.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 2.使用电脉冲、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用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 3.渔业捕捞辅助渔船。 二、油价补贴时间界定 从事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符合上述规定,按其实际生产的在册时间给予油价补贴。油价补贴的时间以月为计算单位,足额补贴时间为6个月;新增(更新)或淘汰的渔船实行差额补贴。具体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渔船,按足额给予补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新增(更新)投产的机动渔船,从新增(更新)登记在册的次月起按差额核算给予补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淘汰的机动渔船,从淘汰注销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先注销证件的时间为准)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自治区分配我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为11018.03万元。为了体现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合理、及时,2009年上半年的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二次分配的方式发放,第一次分配9360万元,余下部分作第二次分配。 经渔监、渔政部门核实,正常年审及出海的渔船按《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渔船作业类型(如《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是两种作业类型的,则以渔政部门数据库核定的作业类型为准)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渔船功率计算补贴金额进行补贴(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功率不符的则以最小功率为准)。 根据我市渔政部门数据库核定的数据,按2007全区统一的各种作业类型渔船的耗油量测算标准,以各种作业类型渔船渔业用油量为基础,进行测算我市2009年上半年渔业用油油价财政补贴资金第一次分配标准。全市执行如下标准: (一)近海捕捞机动渔船。 1.拖网类机动渔船用油补贴172.93元/千瓦。 2.围网类机动渔船用油补贴123.52元/千瓦; 3.刺钓类机动渔船用油补贴112.29元/千瓦; 4.其它类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用油补贴83.85元/千瓦; 5.竹排筏机动渔船用油补贴67.38元/千瓦。 (二)养殖并用机动船。 养殖并用机动船用油补贴43.05元/千瓦。 竹排筏机动渔船用油补贴功率最高为11千瓦。竹排筏机动渔船功率超过11千瓦的按11千瓦计算补贴;功率少于11千瓦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补贴。 第一次分配结束后,余下部分资金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第二次分配。 四、补贴资金的发放办法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