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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司法局
【颁布时间】 2009-06-30
【实施时间】 2009-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1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直属各公证处: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宁波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宁波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规范化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对市司法局直属公证处的监督、指导,规范直属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宁波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公证管理的制度建设与执行
  
  1、公证处应不断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以下内部管理制度:
  
  (1)公证人员廉洁执业措施和职业道德规范;
  
  (2)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3)主任会议、处务会议制度;
  
  (4)公证质量监控制度和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公证信访、复查、投诉处理流程和办法;
  
  (6)公章、公证员签名章等印章保管和使用规定;
  
  (7)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8)公证档案管理规定;
  
  (9)公证专用纸使用管理细则;
  
  (10)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11)事务公开制度;
  
  (12)人员岗位职责;
  
  (13)其他内部日常管理制度。
  
  2、公证处应当按照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甬司发[2008]36号文件)和浙江省公证协会《关于建立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公协[2008]11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报告公证重大事项。
  
  3、公证员助理的管理按照市公证员协会制定的《宁波市公证员助理管理办法》(甬公协[2007]9号文件)执行,非公证员助理不得办理公证业务。
  
  4、公证处应当按照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建立公证执业档案工作的通知》(甬司法[2008]37号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报送相关资料。
  
  5、公证人员执业时应着规定服装,佩带与工作性质相符的徽章、工作胸牌。
  
  6、公证处应准确、及时地上报公证月报表、公证半年报表、公证年报表、法律援助公证案件备案表等资料。其中,公证月报表应在每月的28日前上报,公证半年报表在每年的6月28日前上报,公证年报表在每年的12月28日前上报,法律援助公证案件备案表每季度末上报。
  
  二、公证质量管理
  
  1、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从申请、受理登记、告知、审查、核实、审批、出证、送达、立卷归档等各个流程、环节把握办证质量,杜绝假证,减少错证。公证处必须坚持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统一存档制度。
  
  2、公证处应严格执行审批出证制度,公证书由公证处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任何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办理的公证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证处应建立公证质量监控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应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公证员集体讨论,并将讨论意见记录附卷。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或把握不准时,应及时向市公证员协会或省公证协会咨询。
  
  4、公证处每季度应对本处公证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分析质量状况,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消除措施,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公证处应不定期组织公证员开展公证质量自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公证处应当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传真、邮箱,在醒目处设置意见箱和《宁波市公证行业法律服务情况反馈表》,畅通复查和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和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和投诉,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6、公证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由公证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以及公证处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的,均因事先报告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事后报备案。
  
  7、公证处应当不断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为公证工作服务,提升公证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公证执业秩序管理
  
  1、公证处、公证员应当本着尊重同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做到同业互助,共谋发展的原则开展执业活动,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公证行业整体利益,树立公证行业的公信力。
  
  2、公证处应承担维护良好执业秩序的重要职责,对公证处之间、公证员之间出现的执业冲突、矛盾,应本着谁先受理谁先办理的原则,由公证处负责人出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协调处理。各方应积极服从协调结果,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发生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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