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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等十厅局《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和川劳社明电〔2009〕38号)要求,结合我市统筹城乡试验区建设中的劳动用工实际情况,经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将川劳社明电〔2009〕38号和人社部明电〔2009〕1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组织领导,分阶段做好专项行动工作 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组成的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监察处(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确定和分解落实本区域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制定专项方案,充实专项行动的一线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分三阶段进行。2009年7月5日前为工作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期间为各区(市)县联合执法检查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为总结分析阶段。 各区(市)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要注重适时发现问题和及时的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典型案例要随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请各区(市)县7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市)县要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28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材料及报表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开展执法检查 专项行动以区(市)县为责任单位,由区(市)县统一组成包括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组织)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各检查组要明确工作责任,分区分片,对所辖区域内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企业和乡村企业,特别是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等劳动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各区(市)县可组织各乡镇之间实行交叉检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市和各区(市)县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指定为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各区(市)、县在开展专项行动中,要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紧紧围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突出服务我市统筹城乡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借机炒作个别案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市将加强对区(市)县专项行动的督查,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我市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工作协作,完善监管机制 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站)服务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各区(市)、县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试点工作,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积极改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条件和改进办案手段,乡镇(街道)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城乡社区组织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推进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市和各区(市)县均应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机制,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