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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3号
【颁布时间】 2009-06-29
【实施时间】 2009-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办法。为缓解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开办资金不足问题,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零首付,资金可在6个月内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2.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筹备期间,对符合从业规定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其在筹备期开展经营活动,筹备期限为1年。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个人创办文化企业,对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4.赋予企业冠名权。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申请冠以“吉林”或“吉林省”名称;文化企业申请冠以“长春”或“长春市”名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5.设立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支持公益文化艺术活动政府专项采购、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建设工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和全民读书活动及艺术创作、文化艺术专项奖励等宣传文化建设。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该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6.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旅游会展、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创意、民间艺术、影视制作、现代传媒、演艺娱乐等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
  
  7.增加对基层和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从2010年起,在城市住房(不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提取和使用办法。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文化事业的投入,并逐年增加。同时,设立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各县、(市)和双阳区按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
  
  8.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新创办的小型文化企业,在3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地方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直接动漫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国内外著名网站首播的节目,由政府按每集1000元给予引导资金补助。
  
  9.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文化企业,可从市政府“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中采取无息贷款方式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实现上市后直接将贷款转为奖励资金。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0.对从事文化类业务经营,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自有且用于经营的(不含出租)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1.新创办文化企业所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凡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3年内予以返还,用于企业的发展。
  
  12.文化馆(站)、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书画院、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类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3.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2010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14.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享受与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文化企业,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经税务机关认定,可享受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增殖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由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15.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因固定资产、用地名称变更而发生的税费,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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