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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新申请设立的文化企业,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新创办的小型文化企业,在3年内暂免各项收费。 17.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对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年度内应纳所得税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四、保证文化建设用地 18.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合理安排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将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各类园区建设的规划当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文化企业和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在住宅小区建设中,要适当安排社区文化和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 19.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机构等,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项目,要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20.允许文化事业单位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房产依法进行租赁和转让。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或文化产业开发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可用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建立激励引导机制 21.实行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措施。设立“长春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资金”,对我市文艺创作人员创作或外地创作人员以我市为题材创作的,弘扬主旋律、反映重大题材、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的作品,予以重点扶持。资金从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解决,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 22.建立文艺精品奖励机制。设立“长春市文艺精品奖励专项资金”,对我市原创、版权归属我市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在国际、国家评选活动中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宣传长春或具有鲜明长春元素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分别从宣传文化发展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23.设立“君子兰文艺奖”。对本市个人或集体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在文化艺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文化团体和艺术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要授予荣誉称号,享受政府津贴。所需费用从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支付,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24.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引导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含外资)创办各类文化经营企业,投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参与娱乐、演出、图书、音像、电影、网络文化、教育培训、体育健身、艺术品市场经营。对创业者,在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10万元内贷款实行免担保办法,并在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创办成功的企业,按照其吸纳就业人数和纳税情况,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鼓励民营资本与国有文化单位共同组建股份制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供应、人才引进、税费减免、从业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政策。 25.鼓励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文化企业。对自愿离职创办文化企业和到文化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年内保留其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自愿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