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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17章 英基学校协会条例


  本条例旨在设立英基学校协会,并就该会成立为法团、该会的章程、职能及相关的事宜订定条文。
  
  [1967年2月17日]
  
  (本为1967年第11号)
  
  第1117章  第1条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英基学校协会条例》。
  
  第1117章  第2条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主席”(Chairman) 指协会的主席;
  
  “协会”(Foundation) 指根据第3条设立和成立为法团的英基学校协会;
  
  “校长”(Principal) 指学校的校长;
  
  “规例”(regulations) 指根据第10条订立并按照第13条送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档的协会规例;
  
  “学校”(school) 指任何机构或地方,而该机构或在该地方是向10人或多于10人提供幼稚园、小学、中学、专上或进修教育或其他教育课程的,如属以专人或邮递服务交付的函授方式授课,则指备课或审核学生作业的机构或地方。
  
  (2)为施行本条例,“好的因由”(good cause) 一词当用于免职、罢免成员身分或罢免职分时,指无能力有效率地履行有关职位的职责、疏于职守或使任职者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公职上或私下的不当行为。
  
  第1117章  第3条英基学校协会成立为法团
  
  现在香港设立一个名为“The 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的协会。除第11条另有规定外,协会的成员须为根据第10条订立的规例所规定者。协会为一个法人团体,而且永久延续,且可以上述名称起诉或被起诉,以及须备有和可使用法团印章,并可不时按其认为适合而破毁、更换、更改和重新制造法团印章。
  
  第1117章  第4条协会的权力
  
  (1)协会有全面的权力接受他人馈赠或以其他方式购买和持有、批给、批租、按揭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土地产业或非土地产业;此外,协会亦有藉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或凭借本条例所授予的其他一切权力。 (由1974年第74号第3条修订)
  
  (2)除《教育条例》(第279章)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协会有全面的权力在香港拥有、管理、管治和营办学校,而该等学校是不分种族及宗教,提供以英语为媒介的现代的通才教育予能从上述教育获益的男女童。
  
  第1117章  第5条禁止派发股息
  
  协会或其代表不得向协会任何成员或协会学校的任何教职员或学生派发股息或红利或馈赠或分派金钱或任何财产,但如属奖赏、酬赏或特别补助金,则不在此限。
  
  第1117章  第6条学校的校董及校监
  
  (1)为施行《教育条例》(第279章),协会须注册为该会每所学校的唯一校董及校监,但须获教育统筹局常任秘书长的批准。 (由2003年第3号第41条修订)
  
  (2)协会的任何学校的校长,在代表协会行事时,须处理与该学校的行政、管理及监督有关的一切通信。
  
  第1117章  第7条协会、理事会、校董会,其章程、权力及职责
  
  (1)协会须设立理事会及校董会。协会、理事会及校董会各自的章程、权力及职责,均由本条例订明。
  
  (2)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协会为理事会、校董会、学校及其下所设立的任何委员会的最高管治团体,而理事会、校董会、学校及其他委员会均须遵从协会不时作出的任何决议。
  
  (3)理事会为协会的行政团体,须订立有关保管和使用法团印章的规定,并在符合《教育条例》(第279章)及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管理协会的财产与处理协会的事务。
  
  (4)每个校董会得规管其学校一切与教育有关的事宜,但须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和受理事会在财务方面的管制。
  
  (5)协会、理事会或校董会的任何作为或决议,不得只因该团体出现空缺、其中任何成员欠缺资格或任何成员的选举或委任无效而致无效。
  
  第1117章  第8条委员会的一般事宜
  
  (1)协会、理事会及任何校董会可各自设立其认为适合的委员会。
  
  (2)除非规例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任何委员会均可由协会、理事会或校董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成员以外的人出任其部分成员。
  
  (3)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协会、理事会及任何校董会可各自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转授予任何委员会,并且如其认为适合,可就该项转授而附加或不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
  
  第1117章  第9条主管人员与教职员及其聘任、权力、职责及薪酬
  
  (1)协会的主管人员指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及由规例指定为主管人员的其他人。
  
  (2)所有主管人员均由协会按照规例聘任,而协会不得终止任何上述聘任,但如协会考虑理事会的建议后,以好的因由终止上述聘任,则不在此限。
  
  (3)主席为协会的首席主管人员,并须主持协会及理事会的所有会议。
  
  (4)如主席缺席,则副主席具有主席的一切权力及职责。
  
  (5)如在协会或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则由秘书或司库主持会议,直至出席成员从他们当中选出一名主席处理该会议所讨论的事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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