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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
【颁布时间】 2009-06-29
【实施时间】 2009-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2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
  

  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
  
  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
  
  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
  
  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操作软件为产权登记管理系统(有网络版和单机版二种,单机版仅限定市属特定企业及区、县属企业应用)
  
  (二)办理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占有登记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变动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注销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3)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4)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网上办理产权登记的业务流程图(略)
  
  二、申办企业产权界定(国有、集体企业)程序
  
  (一)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
  
  (1)申请企业向主管单位提出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的主管单位向市国资委提交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并附申请企业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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