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责任目标。各地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享受《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6〕23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标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需求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提倡推广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为自主创业者拓宽融资渠道。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八)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九)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的努力,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