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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继续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等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六)引导和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特别是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09〕18号)的精神,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和帮助农村劳动力提高就业技能,加快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就业。通过政策扶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要特别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发展种养殖基地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和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要重视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确保省、市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被征地农民的有关就业促进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批准的补偿方案,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就业的决策部署,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先进典型。要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促进就业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入城镇企业同等的失业保险缴费范围,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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