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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和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质监法发〔2009〕5号)精神,省局决定,委托设区市局核发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食品生产许可证,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程序 (一)受理 受理单位为各设区市局,受理审批人为各设区市局分管局长,要制定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暂不符条件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须当场或在3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对不符《行政许可法》和《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收费 各设区市局要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查费,纳入本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允许以任何名目搭车收费。对财政回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要建立食品监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食品监管工作,同时要参照省局规定,统筹安排审查组的出差补助和加班补贴,不得向企业收取住宿费、红包等任何费用,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三)核查 各设区市局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应当组成核查组,制定核查计划并报设区市局分管局长批准。现场核查应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核查组由2至3名国家注册食品审查员组成,组长必须跨设区市交叉选派(南昌除外),组员可在当地选派,观察员为1名,观察员不得干扰审查组正常工作,有异议可及时向上级报告。核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现场核查要严格把关,提高准入门槛,有效规范企业生产条件。 (四)检验 带*号项目委托检验和发证检验要在总局、省局认可可以承担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任务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录中选取,不得擅自突破范围;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在现场根据审查细则要求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带*号项目委托检验,按就近就便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要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并在收样后1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五)编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规则和证书有效期执行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1号)规定,不得擅自改变。 (六)审批 对现场核查和发证检验均合格的企业,各设区市局要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及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经办人和审核人意见后,报设区市局局长审批;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设区市局一把手对审批负总责,要亲自把关,审批时要单独下达文件,批文下达后要报省局备案。 (七)发放 证书由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省局统一分发并登记(加盖省局公章,下发空白证书)。在设区市局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后10日内,打印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八)监管 各设区市局要按照法规、规章及总局要求,积极做好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提高发证工作的质量。一是每年要求获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提交自查报告,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掌握获证企业生产情况;二是加强对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生产条件的和无证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三是加强对获证企业产品的抽检,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九)抽查 省局将每半年一次定期对各设区市局核发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已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10%比例进行飞行现场抽查,检查其是否达到准入门槛和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能力。省局定期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将全省通报批评,同时扩大检查范围,加大抽查比例,连续二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将暂停委托资格,同时省局将指定周边工作表现好的设区市局负责该地区4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