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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发给该人员的退休金是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条计算的。 (4)发给该人员的年积金是根据《Pensions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6(1)条计算的,犹如该规例第10(1)条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年积金。 (5)发给该人员的酬金或年积金是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7或28条(视乎情况所需)计算的,犹如该规例第10(1)条适用及该条内的“pension”包括酬金或年积金。 (6)如转任人员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符合根据第(2)款领取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 (a)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12条获发给酬金,犹如该条内的“pension”指根据第(2)款发给的退休金; (b)获发给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6(8)条计算的酬金,犹如该规例第12条适用;或 (c)获发给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8(1)(a)条计算的酬金,犹如该规例第12条适用。(7)凡转任人员在学院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支付─ (a)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1)条计算的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17(4)条作出增补;或 (b)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2)条计算的酬金,犹如该条的第(2)(a)(i)(B)款已略去“or where appropriate the commuted annual allowance gratuity 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8)凡转任人员从学院服务退休后死亡─ (a)而他已根据本条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7(3)条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b)而他已根据本条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年积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29(6)条发给酬金,犹如该条已略去“sup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2A)”等字。(9)转任人员转任后在学院所提供的服务,就《Pensions Regulations》(第89章,附属法例)第10(1)或12条而言属公职服务。 (10)已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可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1、13、15或15A条,予以取消、暂停支付、扣减或停发(视属何情况而定)。 (11)除根据《退休金条例》(第89章)第12条转付或转让外,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年积金或酬金不得转付或转让。 (12)根据本条须支付的退休金、酬金或退休金利益款额,须参照该人员在该退休金、年积金、酬金或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日期的薪金计算,而计算该薪金的薪级点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该人员在紧接其转到学院服务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 (b)如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则须是他在紧接该段假期结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或 (c)如(a)或(b)段所述的薪级点因薪俸结构修订而被取代,则须是在该等付款到期须支付之日有效而相当于该薪级点的另一薪级点。 (1995年制定) 第477章 第7条冻结《退休金利益条例》 (第99 章)下的权利 (1)本条适用于在紧接其转任前《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对其适用,并已根据第4条选择本条对其适用的转任人员。 (2)假若转任人员的总计服务全部是在政府的服务,便会使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当转任人员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获发给退休金。 (3)如转任人员因总计服务不足,而不符合根据第(2)款领取退休金的资格,则当他在学院准许的情况下从学院服务退休时,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获发给根据《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11条计算的短期服务酬金,犹如该规例第11条内第二次出现的“pension” 指根据第(2)款发给的退休金。 (4)如转任人员经学院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批准后辞职而不再在学院服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10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获发给退休金,犹如《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11(1)(j)条对他适用,以及该退休金根据该条例第7(a)条延迟支付。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5)如─ (a)转任人员在学院服务期间死亡,而他的总计服务不少于2年,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2)条支付死亡恩恤金,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该条例第20(6)条作出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