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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77章 退休金(特别规定)(香港教育学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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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转任人员已根据第(4)款获发给延付退休金,但他在该延付退休金支付之前死亡,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5)(a)条支付死亡恩恤金;或
  
  (c)转任人员从学院服务退休后死亡,而他已根据本款获发给或有资格领取退休金,则须就他在政府的服务,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0(4)条支付死亡恩恤金。(6)转任人员转任后在学院所提供的服务,就《Pension Benefits Regulations》(第99章,附属法例)第9(1)条或《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2条(视乎情况所需)而言属公职服务。
  
  (7)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可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26、28、29或29A条,予以取消、暂停支付、扣减或停发。
  
  (8)除根据《退休金利益条例》(第99章)第31条转付或转让外,根据本条发给的退休金利益,不得转付或转让。
  
  (9)根据本条须支付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须参照该人员在该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日期的薪金计算,而计算该薪金的薪级点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该人员在紧接其转到学院服务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
  
  (b)如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则须是他在紧接该段假期结束前一天,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所达至的薪级点;或
  
  (c)如(a)或(b)段所述的薪级点因薪俸结构修订而被取代,则须是在该退休金或退休金利益到期须支付之日有效而相当于该薪级点的另一薪级点。(10)根据第(4)款须支付的延付退休金或第(5)(b)款须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的款额,须参照该人员在其政府服务实任职级享有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计算,而该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须属以下其中一项─
  
  (a)假如该人员在转任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或
  
  (b)在该人员在紧接其在政府的服务最后终止前的有薪假期内转到学院服务的情况下,假如他在该假期结束之日退休而获发给退休金,便会用作计算该退休金的最高可供计算退休金的薪酬。
  
  (1995年制定 。由1997年第19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77章  第8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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