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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442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35章 香港演艺学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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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委任其认为合宜的人为学院雇员。(2)校长由校董会藉不少于9名校董会成员投票通过的决议委任。
  
  (3)校长可被校董会以行为不检、不称职或效率欠佳为理由,或以其他好的因由并藉不少于9名校董会成员投票通过的决议而免职。
  
  (4)如在任何期间校长因不在香港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而不能执行其职能,或如在任何期间校长职位悬空,则学院可委任一人在该段期间署理校长职位。
  
  (5)在本条中,“校董会成员”(members of the Council) 不包括根据第10(1)(b)条获委任的校董会成员。
  
  第1135章  第16条校董会将其权责转授予校长的权力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校董会可藉决议将其任何权力及职责以书面转授予校长,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2)校董会不得将处理以下事项的权力转授予校长─
  
  (a)批准第20条所规定呈交的计划书及预算;
  
  (b)授权呈交第23(1)条所规定呈交的各报表及报告;
  
  (c)根据第24条订立规则;
  
  (d)根据第25条订立附例;
  
  (e)委任署理校长。
  
  第1135章  第17条校长将权责转授的权力
  
  (1)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校长可将其权力及职责,包括根据第16条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力或职责,以书面转授予他认为适当的人或委员会,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不附加限制或条件。
  
  (2)本条赋予校长将根据第16条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再转授的权力,以及由任何人或委员会行使或执行校长根据本条而转授的任何上述权力或职责,均须受校董会根据第16条就校长行使或执行该等权力或职责而施加的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第1135章  第18条学院教务委员会
  
  第V部
  
  教务委员会
  
  (1)学院设有教务委员会。
  
  (2)教务委员会由以下人士组成─
  
  (a)校长,他须出任主席;
  
  (b)校董会所委任的其他人。(3)根据第(2)(b)款作出的委任,须按照在第24条下订立的规则而作出。
  
  第1135章  第19条教务委员会的权力
  
  (1)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教务委员会具有以下的权力及职责─
  
  (a)检讨与发展学院的学术课程;
  
  (b)指示与规管学院内进行的训练、教育和研究工作;
  
  (c)规管学院内各认可课程取录学生及该等学生上课的事宜;
  
  (d)规管学院的学术名衔考试;
  
  (e)就学生的福利及纪律事宜作出规定;
  
  (f)就任何由校董会转交教务委员会审议的事宜向校董会提供意见;
  
  (g)就学术名衔的颁授(荣誉名衔除外)作出建议;及
  
  (h)决定其本身的程序。(2)教务委员会可为更有效地行使第(1)款下的权力与执行第(1)款下的职责而订立规则,但该等规则不得与根据第24条订立的任何规则有所抵触。
  
  第1135章  第20条计划书及预算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第VI部
  
  财政预算及计划书
  
  学院须在行政长官指示的时间,向行政长官指定的人呈交一份就行政长官所指示的期间的学院建议活动计划书及收支预算。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1135章  第21条帐目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1)学院须就所有收支备存妥善的帐目及纪录。
  
  (2)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学院须安排拟备有关上个财政年度的学院收支结算表,以及在该财政年度最后一日的学院资产负债表。
  
  (3)学院可在行政长官事先批准下,不时订定某段期间为学院的财政年度。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1135章  第22条核数师
  
  (1)学院须委任一名核数师,该核数师有权随时─
  
  (a)取用他认为是为执行其职能所需的学院的帐簿、付款凭单及其他纪录;及
  
  (b)要求取得他认为是为执行其职能所需的资料及解释。(2)核数师须审计根据第21(2)条拟备的各报表,并就该等报表向学院作出报告。
  
  第1135章  第23条报表及报告须呈交行政长官并提交立法会议席上省览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1)学院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或在行政长官就个别年度所容许的较后日期之前,向行政长官呈交一份院务报告,以及呈交根据第21(2)条拟备的各报表的副本及根据第22(2)条作出的报告的副本。
  
  (2)行政长官须安排将其根据第(1)款收到的报告及各报表,在收到后3个月内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由2000年第59号第3条修订)
  
  第1135章  第24条学院订立规则的权力
  
  第VII部
  
  一般规定
  
  学院可为更有效地执行本条例的条文而订立规则,并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藉该等规则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a)委任人选出任教务委员会成员以及教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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