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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9]130号
【颁布时间】 2009-07-01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商标战略加快培育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政策激励机制。支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鼓励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予以优先采购。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及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商标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按规定在计算营业税时可予以扣除。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单位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锡政发〔2006〕106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境外注册商标资助标准按锡外经贸综〔2008〕30号、锡财企〔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扩大国内外交流,拓展对外合作机制。加强商标交流与合作,重点推动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执法、人才培养、中介服务、信息交流、市场贸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研究等方面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交流与合作,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商标战略研究。组织和整合我市商标研究力量,加强对国内外商标发展动态、政策和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的商标战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聘请国内外专家,为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咨询建议。
  
  (六)培育商标文化。将商标宣传纳入五年普法、科普宣传计划,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增加有关商标的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商标基础知识教育,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开设商标课程,推进面向企业、科研院所的商标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培育与“尚德、务实、和谐、奋进”的城市精神有机融合的商标文化,形成有利于商标战略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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