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07-01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2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地区洪家渡水电站库区非在册移民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9年2月移民工作会议精神,为妥善处理好洪家渡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安置的遗留问题,有效解决好部份已迁入我市非在册移民的接收安置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洪家渡水电站库区非在册移民基本情况
  
  (一)洪家渡水电站库区非在册移民分布在我市7个区(市)和金阳新区管委会,涉及30个乡、镇(办事处)、63个村(社区),截至2008年10月25日止,调查登记的非在册移民共计493户2143人。其中:白云区78户324人,金阳新区管委145户641人,乌当区11户47人,云岩区112户476人,花溪区11户52人,南明区101户422人,小河区24户123人,清镇市11户58人。
  
  (二)在493户中,购房50户、租房56户、建房387户。其中购房50户210人已入我市入非农户籍。
  
  (三)自建房的387户除清镇市8户有建房手续外,其余的379户均无建房手续,其中:184户在乡村规划区集中建房,46户未经乡村规划自行集中建房,149户分散建房。建房面积达94365.54平方米。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尊重历史、更加注重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本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妥善处理好毕节地区洪家渡水电站库区非在册移民在我市安置不落实遗留问题。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区(市)县为主体的原则
  
  (二)坚持上下协作、地区协作、部门协作的原则
  
  (三)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
  
  (四)本着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解决好问题的原则
  
  四、接收安置对象和范围
  
  (一)截止2008年10月25日我市统一调查登记前,已来我市入住的非在册移民。
  
  (二)必须是我市与毕节地区移民部门反复核实,并且已享受后期扶持的人口。
  
  五、接收安置步骤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洪家渡水电站库区迁入我市非在册移民的遗留问题主要是落实户籍、完善建房手续和解决移民长远生计问题。因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移民、公安、维稳、信访、法制、国土、建设、规划、城管、房管、社保、教育、民政、林业绿化等部门参加的接收安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解决洪家渡水电站库区非在册移民接收安置的相关问题。
  
  2.在工作方法上,为了防止出现当地居民与移民之间,移民互相之间攀比的连锁反应,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妥善解决。
  
  (二)复核登记,准确认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在2008年10月25日前调查核实登记的基础上,再次开展全面的调查复核工作,对初步认定的非在册移民,要在所在地内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做到不遗漏、不错统、不乱定。对已复核认定的非在册移民,必须由移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接收地所在村(社区)、乡(镇)办事处、逐级签署接收意见报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依照法规,稳妥实施
  
  1.关于户籍问题
  
  (1)对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移民按照现行的“城乡一体化”户籍政策依法办理非农户口。
  
  (2)对无合法住房产权的非在册移民(含租房移民人口),由接收安置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便民利民公共户,待其居住落实后,再行落实分户户籍。
  
  2.关于完善建房手续问题
  
  由于移民当初在安置区建房的历史背景和准入条件等因素不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分门别类、依据法规妥善处理。
  
  (1)对有建房手续的,依法完善建房手续。
  
  (2)对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集中安置无合法建房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予以处理。
  
  (3)对没有纳入当地集中建设规划,由移民与当地基层组织联系分散无手续建房的,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4)对不合规划确需拆除的无手续建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一是建房时有关部门及组织未及时制止的,由拆迁人会同有关部门及组织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其安置问题;二是建房时有关部门及组织发出书面通知仍然坚持建房的,应无条件依法拆除,并设法多种形式抓好安置落实。
  
  3.关于移民安置后的长远生计问题
  
  洪家渡水电站库区非在册移民接收安置后的生产发展和生活问题,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多形式解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