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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七月一日 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发〔2006〕2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下同)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条 市国资委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做好市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致产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单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单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四)处置单位价值原值(或单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程序进行公开处置。 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市级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如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四)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六)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