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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国资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办公业务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实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合理调配,充分利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按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国家配备标准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赁、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根据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不得交由企业使用,对已经使用的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并按市场价交纳租金。 第十九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市国资委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少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撤销的部门和单位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级机关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单位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五章 营业用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的营业用房,由市国资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经营管理,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国资委授权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营业用房租赁和维修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的租赁,一律采用公开竞租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营业用房的租金收取方式为每年收取一次,特殊情况可按季度收取。 第二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营业用房的出租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完好和约束承租人按时缴付水、电、物管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占有、使用、毁损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