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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4、商务、工商、旅游、城管执法、贸促、卫生、文体、公安、园林、交通、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会展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保障会展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举报投诉、咨询等服务,切实做好会展期间的社会治安、展馆保卫、消防安全、交通疏导、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大力配合做好宣传推介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招商招展及配套服务工作;会展中心要在展务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建设。
  
  充分发挥包括会展行业协会在内的各种商协会的中介组织作用。在会展办的指导下,海口市会议展览业协会及其他各种商协会要发挥其在推进行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会要通过制定会展业行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培育市场主体,组织行业交流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搞好统筹协调,克服多头办展、重复办展、资源分散、价格多轨等不合理的现象。
  
  四、实施品牌战略,繁荣会展市场
  
  (一)树立品牌意识,大力培育定期举办有特色的各类会展。借鉴成功经验,围绕优势产业培养品牌,争取国内外权威部门支持培育品牌。要根据海南的产业优势和环境优势等条件,在做好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的基础上,着力培育市场定位准确、科技含量高、影响面广的大中型专业展会;要树立品牌意识,在巩固“海南房交会”、“汽车展”、“旅游商品展”等品牌展会的基础上,不断开拓与海南旅游、海洋、食品和医药产业相关的新的品牌展会。
  
  (二)多方争取承办各类会议、展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争取每年至少有2-3个会展在海口举办;会展办要建立重点会展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确实把争(申)办工作落到实处。各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全国性及兄弟省市各对口协会的协作,争取每两年在海口至少举办1次本行业的会展活动。驻京机构要发挥优势,积极收集国家各有关部门会展信息,为各有关单位联络会展提供方便,要抓住各种契机,吸引北京、广州等地的会展承办商来海口办会展。
  
  五、培育会展主体,加强人才培养
  
  (一)积极培育会展市场主体。专业会展公司是会展市场的主导力量,应充分发挥现有会展企业作用,鼓励、组建有规模的展览集团公司,特别是国内国际著名展览机构来海口设立分支机构,兴办集展览装饰、设计施工、广告宣传、展品运输、服务接待为一体的复合型展览企业,逐步形成以大型会展企业为龙头,以中小型会展企业为辅助,各类会展专业服务企业、宾馆饭店、旅游服务相配套的会展市场主体体系。争取培育出多家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会展企业。
  
  (二)加强会展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要向全国公开招聘有专业办展经验、有较强组织策划能力的经理人才;要着力培育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法律的知识型会展管理人才和熟悉会展知识、精通市场营销的业务人员,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六、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
  
  (一)建立会展项目年度目录和备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海口市会展年度目录,每年的8-10月份,各会展项目的举办单位可到会展办进行下一年度会展项目的申报登记。会展办对申报的会展进行统筹规划,对会展进行合理排期,对举办时间相冲突的会展项目进行协调,引导承办单位有序办展,控制重复办展,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对有重复或者举办会展时间相近的会展要大力整合,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各会展项目的举办单位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可到会展办申请备案登记,会展办在对会展活动实施备案登记后,为举办单位提供申报工商登记、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并帮助协调海关、卫生、税务、质监等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工商、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联合审批完成相关手续。
  
  (二)建立会展排期保护机制。举办单位应避免在三个月内举办内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会展;对同类内容的会展,会展办优先安排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会展的展期。
  
  (三)建立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一步强化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逐步建立会展业及会展品牌的展会商标注册体系和品牌认证体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会展名称使用权实行延续制,但会展中断举办2年以上的,其他举办单位可使用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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