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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海府[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7-03
【实施时间】 2009-07-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口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建立行业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会展业服务标准体系,规范会展经营行业,提高会展服务水平;二是建立组展商、服务商、参展商、专业观众和消费者的纠纷调解与仲裁体系,维护会展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运行机制。
  
  (五)规范会展收费和检查。会展检查原则上应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对会展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统一票据。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对会展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六)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会展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理、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会展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形式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七)规范会展统计管理。各展览企业要做好举办会展的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统计工作,并自觉报送办展统计报表,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展业有关数据统计工作,为进一步规范会展业发展、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提供数据保障。
  
  七、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便捷服务
  
  (一)设立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度安排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申办全国性、国际性大型展会,宣传海口会展环境,培养会展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申办具有国际和国内影响的展会。凡能申办国际组织和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会,会展办积极协助申办,申办成功后,市政府从发展会展业专项资金中按展会性质、展位规模,对申办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成功举办的展会,市政府按展位数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依靠海南支柱产业举办的展会,市政府对成功举办的前三届的主(承)办单位按展位数给予一定的扶持。
  
  (三)建立会展绿色通道。会展办应协调公安、交通、贸促、商检、海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建立能使参展商品特别是参加国际性展会的商品,进入和离开海口的“一证式”快速通道。
  
  参展商品运输车辆可通过办理临时通行证,允许进入市区通行。
  
  (四)加大会展宣传。发挥各类媒体在服务会展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我市良好的会展环境和会展经济政策,宣传会展企业、会展人才,传播会展信息,营造良好的发展会展经济的舆论氛围。
  
  
二○○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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