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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云财资[2009]73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转让、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由省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资产单位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资产的。
  
  (二)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的;行政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2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100万元以上资产的。
  
  (三)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三)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部门将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的批复,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权限报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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