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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k)如设有水中电力照明,则─ (i)所有水中照明设施的电源电压,均不超过25伏特; (ii)上述低电压的电力供应,来自一个双线圈变压器,其外罩有接地的金属壳,而低电压线圈的中心点则接地,至于变压器的位置,则与泳池相隔一段安全距离,该变压器并置于令泳客完全无法接触的地方;及 (iii)连接变压器与水中电力照明设施的电线接驳,由用螺丝钉紧的镀锌线管导引,或通过矿石绝缘的包封铜丝电缆。(2)就第(1)(h)款而言,任何泳池可容纳的人数,是以该泳池的最高容纳量作准则,并按该泳池水面面积每3平方米可容纳1人的比率而厘定。 (1979年第89号法律公告) 第132CA章 第7条限制在批出牌照后对泳池作更改 在上述牌照批出或续期后,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持牌人不得安排或准许对牌照所关乎的泳池─ (1999年第78号第7条) (a)进行任何更改或增建工程,而该更改或增建工程会令该泳池与根据第5条获批准的图则有重大偏差;或 (b)就第6条所提述的任何事宜作出任何重大的更改。 第132CA章 第8条与电力设备有关的安全措施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电力设备、装置或电线,放置在或准许其放置在相当可能引发下述情形的位置─ (a)该等设备、装置或电线触及泳池的池水;或 (b)在泳池游泳的人,或在环绕泳池的行人通道任何部分、跳水板、滑水槽或泳客使用的其他类似构筑物上站立的人,可以触及该等设备、装置或电线。 第132CA章 第9条换水 泳池的持牌人须安排在泳池供泳客使用的所有时间,使泳池的池水循环流过滤水系统或从源头换取新水,从而将池水全部更换,而更换次数如下─ (a)如属有盖泳池,不少于每4小时一次;及 (b)如属露天泳池,不少于每6小时一次。 第132CA章 第10条水质 泳池的持牌人须安排令泳池的池水保持于─ (a)符合以下细菌数量标准的水平─ (i)无论何时于泳池的任何地方所抽取的每个容积为100毫升的池水样本中,均不含大肠杆菌;及 (ii)无论何时于泳池的任何地方所抽取的池水样本中的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200个细菌;而细菌总数是以摄氏37度的48小时细菌殖数方法厘定的;及(b)符合以下清澈标准的水平─ (i)池水的浊度(以悬浮体散射浊度单位表达)不超过5;及 (ii)池水的颜色(以铂钴标准色度单位表达)不超过5;及(c)符合不低于7.0亦不高于7.8的pH值标准的水平。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CA章 第11条须每年抽干泳池池水 泳池的持牌人须安排不少于每年一次,将泳池的池水抽干以及将泳池彻底清洁;此外,当署长藉送达持牌人的书面通知,规定其须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事项时,该持牌人亦须照办。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CA章 第12条救生与急救员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9号第3条 泳池的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使泳池在向泳客开放的所有时间,有不少于2名救生员在场当值,而该等救生员须持有由获得署长为此目的而批准的协会所发出的有效救生及急救合资格证明书,证明持证人的技能标准并不低于香港拯溺总会铜章持有人的技能标准: 但署长可应申请而于任何特定个案中,修改或免去本条所订的全部或任何规定。 (1961年A119号政府公告) (1999年第78号第7条;2000年第59号第3条) 第132CA章 第13条泳池、设备及处所的一般维修及清洁状况 (1)泳池的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使泳池及附属于泳池的所有机械、设备、装置、环绕泳池的所有行人通道或露天地方,以及泳池所设的所有更衣、淋浴、沐浴、洗濯或厕所设施,在所有时间均保持在适当的维修状况,而且干净清洁,并无有害物质。 (2)如署长认为某个泳池由于结构上的欠妥之处、缺乏维修或滤水或净化装置有欠妥之处,因而对健康有损害或相当可能对健康有损害,则署长可安排将一份书面通知送达该泳池的持牌人,规定该持牌人─ (a)在该书面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内进行所需工程,以便将损害健康的危险消除;及 (b)(如署长觉得有需要)将该泳池关闭,直至上述工程完竣并令署长满意为止。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CA章 第14条防止吐痰 (1)任何人不得在泳池内或其附属处所的任何部分吐痰,但如吐入排水渠、厕所、痰盂或其他为供吐痰而设的盛器内,则属例外。 (2)凡设有痰盂或盛器,泳池的持牌人须作出安排,使该等痰盂或盛器每个均载有消毒液,并须安排将该等痰盂或盛器洁净以及更换消毒液,不少于每24小时一次。 (3)除非获得署长书面准许,否则泳池的持牌人须安排将一份或多于一份以中英文写成的禁止吐痰告示,在泳池附近的一处显眼地方以及在更衣室内或更衣室的附近持续展示。 (1999年第78号第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