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章第80条) [1963年7月1日] 1963年第79号法律公告 (本为1963年第69号法律公告) 第132BO章 第1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O章 第2条(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废除) 第132BO章 第3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999年第78号第7条) “内部供水系统”(inside service) 具有《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给予该词的涵义; (1987年第27号法律公告) “署长”(Director) 指食物环境生署署长; (1999年第78号第7条) “摊档”(stall) 指公众街市内的摊档。 第132BO章 第4条街市的开放及关闭时间 (1)署长可不时藉显明地张贴在任何公众街市的告示,订明该街市向公众开放或关闭不许公众使用的时间。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 (2)在公众街市关闭不许公众使用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或辩解,否则不得进入或在其内。 第132BO章 第5条只限摊档租客经营业务 (1)任何人不得在公众街市内经营任何业务,除非该人─ (a)是摊档的租客,或是获得摊档租客授权的受雇人或代理人; (b)是摊档租客的合法遗产代理人,或是获该合法遗产代理人授权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 (c)获得署长的书面准许。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99年第78号第7条)(2)任何人不得占用任何摊档,除非该人是该摊档的租客。 第132BO章 第6条街市摊档的出租 署长可按他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将任何摊档以他厘定的租金出租予任何人。 (1986年第10号第32(2)条;1987年第2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O章 第6A条上诉 根据第6条租得店铺、摊档、棚槛、围栏或档位的人,就署长终止其租约、租契、牌照或许可证的决定,或就署长调整租金的决定,可在通知书的日期30天内,向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O章 第7条对摊档或其固定附着物作更改 (1)在第(2)款的规限下,任何人除非获得署长的书面准许,否则不得对摊档作增设或更改,亦不得安装、增设、更改或拆除摊档的任何固定附物或装置,不论其是否属于政府。 (2)如摊档内进行的或建议进行的工程影响该摊档的内部供水系统,则《水务设施条例》(第102章)中与建造、安装、更改或拆除(视属何情况而定)内部供水系统有关的条文,即告适用。 (3)署长如根据第(1)款准许对摊档作任何增设或更改,或准许安装、增设、更改或拆除摊档的任何固定附物或装置,则─ (a)因上述工程而需要进行的以及与其有关的电力、建筑或气体工程,须由建筑署署长进行,或由建筑署署长批准的承办商根据其指示而进行; (1987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b)除第(2)款所提述者外,因上述工程而需要进行的以及与其有关的任何其他工程,须根据建筑署署长的指示而进行,而在工程完成后,须向建筑署署长报告,以便进行视察。 (1987年第315号法律公告)(4)凡须事先获得署长的准许而在没有获得署长准许的情况下,对任何摊档作更改或增设,或安装、增设、更改或拆除摊档的任何固定附物或装置,则建筑署署长可进行或安排进行所需工程,以便将该摊档回复其在作出更改或增设前的状况,或将该等固定附物或装置回复其在安装、增设、更改或拆除前的状况,或将该等固定附物或装置拆除(视属何情况而定),并可向该摊档的租客追讨该等工程的费用。 (1987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1987年第2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O章 第7A条租客须设置垃圾桶 (1)每名摊档租客须在其摊档内设置垃圾桶或盛器,其容量以足够容纳该租客在经营业务时引致的垃圾为合,并须─ (a)符合署长不时指明的规定及规格;及 (b)由该租客时刻保持其状况良好。(2)每名摊档租客须─ (a)将其业务所产生的垃圾或废物弃置在根据第(1)款所规定设置的垃圾桶或盛器内;及 (b)确保在根据第(1)款设置的垃圾桶或盛器内积存的所有垃圾,均被弃置在公众垃圾桶内或署长所操作的垃圾处置车内。(3)就本条而言,租客包括任何其他凭借第5(1)条在摊档内经营业务的人。 (1987年第27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8号第7条) 第132BO章 第8条防止有扔弃物 (1)任何人不得在公众街市的任何部分产生任何扔弃物,不论该等扔弃物是否令人厌恶。 (2)在不损害第7A条的原则下,任何人不得在公众街市内弃掉任何垃圾,但如放入为此用途而设的垃圾桶内,则不在此限。 (1987年第27号法律公告) 第132BO章 第9条防止造成妨碍 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权限或辩解,否则不得在公众街市内竖设任何构筑物,或放置任何物品或车辆,以致在该街市内造成妨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