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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16号
【颁布时间】 2009-07-24
【实施时间】 2009-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43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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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竞价拍卖等方式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凡程序和期限合法、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合同程序和内容不完善、大多数村民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二)配套改革。在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积极推进配套改革,通过完善政策、减轻税费、规范管理、健全服务,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1.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积极筹建林业要素市场,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拓宽市场功能,促进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序流转。
  
  3.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不断加大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
  
  4.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大力发展林业小额贷款。
  
  5.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引导和规范林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六、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2009年7月开始,到201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在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可以同步开展配套改革。
  
  (二)阶段安排。根据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任务要求,林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9年7月至8月)。主要任务是:各级政府组建林改机构,制定林改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逐级举办政策和业务培训班,广泛深入进行宣传。
  
  1.成立机构。各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相应成立林改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配强工作队伍。
  
  2.制定林改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制定的林改工作方案必须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批,报省林改办备案;乡(镇)制定的林改工作方案必须经县(市)、区和开发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批,报市林改办备案。
  
  3.召开动员会。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要召开林改动员大会。各村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层层搞发动,逐级做动员。通过动员会,统一思想,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
  
  4.签订责任状。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乡(镇)、村要逐级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责任状,将改革的任务、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5.逐级培训。按照自上而下、逐级培训的做法,层层抓好培训工作。市级主要培训各县(市)、区和开发区林业局分管局长、乡(镇)长、林业站长和业务骨干;县(市)、区级主要培训乡村干部、林改工作队员和村民代表。培训工作覆盖面要广,保证每个林改工作人员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培训中重点讲解林改法律法规、政策、工作任务、操作流程、技术细则、经验作法和标准要求。
  
  6.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采取设立专栏、专题、专版等形式,宣传报道林改工作。各地要设立林改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悬挂宣传标语,大力宣传林改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政策。通过大范围、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林改氛围,把林改政策传达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林改,支持林改,自觉参与林改。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2009年9月至12月)。主要任务是:开展森林资源和经营状况、林地林木流转、参改人口调查,摸清矛盾纠纷情况和群众改革意见,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张榜公示各项调查结果。
  
  1.认真调查摸底。由乡(镇)、村干部、村民小组人员和国有林场工作人员组成调查摸底小组,林业部门提供森林资源档案和二类调查材料,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配合乡(镇)、村开展调查摸底。一是查清森林资源底数。对所有集体林地林木,包括自留山、责任山、“谁造谁有”和退耕还林地、承包和以其它方式流转的山林以及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地,都要逐项逐块核实权属、面积、蓄积、树种、林龄和四至界线。确定林地边界四至,要由调查人、四至地类所有权和经营权人现场签字确认,绘制图表。对本次调查面积与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不符的,要逐块说明情况,报县(市)、区和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确认。二是查清流转情况。对已经流转山林,要查清承包人、流转时间、流转形式、民主决策程序、承包期限、承包价格等状况。三是搞好林权纠纷情况调查。对林权争议、合同纠纷、群众意见等情况进行细致摸底。四是查清参改人口状况。参改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以在册户籍为依据,查清户籍、人口以及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等情况。确认参改人员资格,要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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