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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公示摸底调查结果。在各种林地林木底数清楚、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对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参改林地林木进行张榜公示。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审批村组实施方案,按方案组织实施,结果张榜公示,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林权登记。 1.村组要制定以确权为主要内容的村组实施方案。要在乡(镇)政府领导下,根据集体林调查摸底情况,依据村情、林情因地制宜制定,内容要全面、具体、详实,且具有可操作性。村组林改实施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市)、区和开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2.组织实施。按照村级方案确定的明晰产权方式,以村组为单位,在乡(镇)政府领导下,由村两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级林改工作。通过村民认可的方式,分林到户,确认界线,设立明显标桩,造册登记,及时公示林改结果,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3.进行林权登记。签订承包合同后,进行林权登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主要任务是:自我总结,查缺补漏,开展自检,文件材料归档,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通过验收后,开始核发或换发林权证。 1.林改文件材料进行全面归档,并建立规范完整的林改档案。林改文件材料主要有:调查摸底的各种文件材料,林改后所有的合同文件材料,即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林权图表、林改及发证情况汇总表及深化改革时的工作计划、方案、决议、总结及其他文件材料。 2.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自检自查、查缺补漏,全面准确反映林改中的各种情况。 3.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和开发区通过验收后,开始核发或换发林权证。对未达到要求的及时整改,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任务。 七、保障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落实好保障措施,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一)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责任体系。 1.成立组织机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牵头抓,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市组织领导、县(市)区和开发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参谋,做好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相互支持配合,合力推进林改工作。要加强林改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林改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专职专责,扎实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各项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成立林改工作组,选配指导员,派驻到乡(镇)、村具体指导林改工作,各乡(镇)领导要建立包村责任制,做到乡乡有工作组,村村有指导员。 2.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围绕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基本原则,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林改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定期开展林改专项督查活动。各级林改办要及时调度林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难度大、群众意见多的地方,要派人蹲点督导。对林改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意见,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林改工作按照正确的方向顺利推进。 3.保证林改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实行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积极安排本级财政所承担的林改资金,保证林改所需经费。 4.严肃工作纪律。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决做到林改五不准:不准干部利用部门、政策、资金、信息、技术优势参股、入股;不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转让林地林木,与民争利;不准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集体山林承包经营或招投标、拍卖转让经营;不准干部暗箱操作,搞权力承包、垄断承包;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